2024-11-30 08:00:01 309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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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义务
《华沙公约》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三种责任形态:
(1)旅客人身伤亡;
(2)行李、货物灭失、损坏;
(3)延误。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对旅客托运的行李、随身携带物品或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毁灭、遗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承运人应当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有正当理由”,不构成延误责任,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
特种规定
1.凡对人体、动植物有害的菌种、带菌培养基等微生物制品,非经民航总局特殊批准不得承运。
2.凡经人工制造、提炼,进行无菌处理的疫苗、菌苗、素、血清等生物制品,如托运人提供无菌、证明可按普货承运。
3.微生物及有害生物制品的仓储、运输应当远离食品。
4.植物和植物产品运输须凭托运人所在地县级(含)以上的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5.托运人要求急运的货物,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办理急件运输,并按规定收取急件运费。
实现航空运输的要素主要包括航空站、航空器、航线、航班和航空公司等。
(1)航空站。航空站,俗称机场,又称航空港,是供飞机起飞行活动的场所。
(2)航空器。狭义上的航空器指的是飞机。广义上的航空器泛指所有能够借助空气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持的机器。这里所指的航空器主要是指狭义上的飞机。
(3)航线。航线是经过批准开辟的连接两个或几个地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飞行,经营运输业务的航空交通线。航线规定了航线的明确方向、经停地点以及航路的宽度和飞行的高度层。为了飞行、维持空中交通秩序,民航从事运输飞行,必须按照规定的航线飞行。
(4)航班。飞机由始发站起飞按照规定的航线经过经停站至终点站作运输飞行称为航班。航班要根据班机时刻表在规定的航线上使用规定的机型,按照规定的日期、规定的时刻飞行。即具有“定航线、定机型、定日期、定时刻”的“四定”特征。
托运人要求包用飞机运输货物,应填交包机申请书,经承运人同意接受并签订包机运输协议书以后,航空包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均应遵守民航主管机关有关包机运输的规定。因承运入的过失或故意造成托运人或收货人损失,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应在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的次日起一一百八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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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年